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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 : 101年07越31日~101年09月10日止

 

申請書要到哪裡索取或下載? 

答:(一)可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1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或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且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倘該外籍或大陸人士,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因考量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採行原則如下:
1.申請人已年滿40歲,且戶籍內僅有該外籍或大陸人士者,得以單身身份受理申請。申請人若未年滿40歲,則以未檢齊相關文件,駁回其申請。
2.申請人符合家庭條件,惟其一成員為外籍或大陸人士,且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可免查核該員之所得及資產,亦不列入人口數計算。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申請租金補貼者,若其為之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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